近日,中國豆制品專業委員會首席專家衛祥云出席2019中國豆制品行業年會,發表了關于食品行業規范化管理的兩個問題的演講,內容如下:
一、如何區分食品工業管理和食品安全監管
食品工業管理包括行業工藝技術進步,產品結構調整和產品創新,開發適銷對路產品和大單品、風味食品、特殊食品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的管理。
包括制修訂產品質量標準,提高產品附加值和延長產業鏈,引導市場消費行為的管理。
包括開發食品生產機械設備和包裝材料、包裝形式和產品儲藏保鮮設施及使用方法等。
包括智能制造和電子商務運行所需的便利條件和物流實施管理等。
食品標準化管理是食品工業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對應的法規文件是《標準化法》。
食品工業管理的實施單位為食品生產企業和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目前的政府部門沒有明確管理食品工業的職能和任務,只有工信部有發布食品行業標準的職能。
食品安全監管包括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包括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包括涉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和移交公檢法過程等。
食品安全監管的實施單位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衛健委和公檢法等政府部門。
今年四月一日起執行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監管規定》是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衛健委聯合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例之一。
二、食品比較實驗的理性認知和信息披露規范化
(一)食品比較實驗的概念
即通過對食品理化指標和衛生指標的對比分析,對食品質量及安全性能做出評價和判別,供食品生產行業及企業參照改進和提高,提高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及安全性的認知。
(二)食品比較實驗的機構
1.生產企業:供內部比較實驗;
2.銷售企業:供需合同要求;
3.第三方機構:官方、半官方或檢驗機構等。
(三)食品比較實驗的依據標準
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2.國家安全標準和地方安全標準;
3.特殊標準:如原產地保護標準等。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客觀、中立是前提,嚴戒主觀判斷。
2.市場監管指標是比較實驗的主要指標和內容。市場監管以外的指標一般不應公開和披露。
應企業要求公開的指標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或提供媒體宣傳之用。
3.食品比較實驗應尊重行業產品特點。如調味品比較實驗中的感官指標和理化指標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樣是醬油,氨基酸態氮同為0.5%,但醬油的醬香和酯香是不同的。有時候有的氨基酸態氮為0.6%的醬油,其醬香和酯香可能不如氨基酸態氮為0.5%的醬油。而理化指標及衛生指標的比較則好判別。
今年1月份,《消費者報道》披露:山西有2、3家食醋生產企業的山西老陳醋不符合山西省老陳醋原產地產品保護標準。其總酸、不揮發酸、還原糖和氨基酸態氮等理化指標不達標,有欺詐消費者之嫌。
就本案來講,我的看法是:
首先,總酸指標低于6.00,可視為不符合山西老陳醋原產地標準。但符合國家食醋標準,消費者可放心食用。消費者報道的信息是客觀、真實的。
其次,不揮發酸、還原糖和氨基酸態氮指標不屬于我國食醋標準產品的檢測項目。因為食醋質量的優劣和風味差異不是這些指標決定的。比較實驗可提供企業之間研討交流與市場監管無關。
第三,山西老陳醋原產地標準的總酸訂為6.00。我認為是偏高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全國各地都不太喜歡酸度太高的食醋;二是山西省有些廠家的老陳醋酸度低于6.00,不乏名企。所以在標準本身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的情況下,用于比較實驗意義不大。
4.在食品比較實驗中,發現違反國家安全標準的指標或不符合食品披露的質量指標的內容,第三方機構有權公開,可視為市場化監管及消費引導。但第三方機構在披露或公開兩家或兩家以上比較實驗內容時,切忌避重就輕或摻雜機構傾向性觀點。
5.食品比較實驗的信息發布應注意目的、時間和信息發布機構的選擇。
(1)目的:即為什么要發布比較實驗?是辨別真偽還是為了引導消費?
(2)時間:時間的有效性。2018年就發生過對兩年以前的檢測情況發布信息的事件。
(3)信息發布機構的選擇應當具有權威性、正當性及責任擔當。
如果以上三個問題沒有搞清楚,就不要搞什么食品比較實驗信息發布。